日前,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出臺了《關于調整2023年度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從2023年1月1日起調整工傷保險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工傷退休人員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工傷保險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經省政府同意,日前,省人力社保廳、省財政廳出臺了《關于調整2023年度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從2023年1月1日起調整工傷保險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工傷退休人員待遇。
調整工傷保險相關待遇,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工傷人員的親切關懷。
一、調整辦法保持延續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國家政策規定,我省調整辦法繼續延續去年調整辦法不變,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相關人員采取統一的調整辦法。
一是傷殘津貼調整。全省2022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退出工作崗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人員,按照每人每月198元的標準增加傷殘津貼。
二是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調整。全省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享受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其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每人每月增加102元。調整后,如因工死亡人員有多名供養親屬的,月供養親屬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2022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
三是其他待遇調整。已經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以及工傷退休人員,按照2023年基本養老金調整的辦法增加養老金,如增加的額度低于每月198元的,按198元的額度補足差額。
二、政策落實及時到位
本次調整從2023年1月1日起執行。傷殘津貼和已經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工傷退休人員相關待遇,在2023年7月31日前調整到位;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在2022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公布的次月調整到位。
來源:杭州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