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受民進嘉興市委會、致公黨嘉興市委會委托,中共嘉興市委統戰部(嘉興市民宗局)所屬嘉興市統戰與民族宗教事務服務中心(黨外人士服務中心)面向全市事業單位公開選聘事業編制工作人員2名。具體事項公告如下:
一、選聘崗位
嘉興市統戰與民族宗教事務服務中心(黨外人士服務中心)工作人員2名。具體崗位如下(見附件)
二、選聘范圍
嘉興市所屬各級各類事業單位在編在職工作人員。
三、資格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政治素質過硬,自覺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二)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專業素養,品行端正,實績突出,群眾公認。
(三)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語言表達、文字功底和寫作能力。
(四)具有2年及以上事業單位在編在職工作經歷,其中鄉鎮(街道)所屬事業單位聘用人員需在鄉鎮(街道)事業單位工作滿5年(含試用期)。
(五)具備公開選聘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相關工作經歷和任職條件。
(六)年齡一般要求在30周歲及以下(1992年8月20日及以后出生)。
(七)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八)選聘崗位所涉及的具有學歷學位、工作經歷截止時間為2023年8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參加公開選聘:試用期未滿,或試用期滿考核合格但在原單位工作不滿1年的;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組織審查且尚未作出結論的;受黨紀、政務處分且未滿處分期限的;不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選聘程序
選聘工作堅持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報名、資格審查、考試、考察、體檢、公示、聘用等程序進行。
(一)報名時間和方式:從公告發布之日起至2023年8月20日下午17:30,逾期不再受理。每人限報一個崗位。
采取網上報名,將相關報名材料掃描件發送至報名郵箱。民進市委會辦公室:jxmj8852@163.com;致公黨市委會辦公室:jxzgswh@163.com。
(二)準備材料:有報名意愿者填寫《嘉興市統戰與民族宗教事務服務中心公開選聘工作人員報名表》,報名時須提供報名表(含2寸免冠電子照片)、本人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原件(掃描件)及個人近2年來工作總結。
(三)資格審核:報名結束后,對報名人員提供的材料進行資格初審,經審核合格的,準予報考。資格審核結果將通過電話或郵件的方式反饋。報考人員需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凡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取消考試、聘用資格。
同一崗位符合條件的報名人員不得低于選聘計劃人數的3倍,不到規定比例的,取消選聘計劃。
(四)考試:考試當天將進行資格復審,報名人員需提供《嘉興市統戰與民族宗教事務服務中心公開選聘工作人員報名表》(黏貼報名時提供的照片)、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考試采取筆試、面試的方式進行,筆試內容采用案例分析、對策性論文、專業知識測試等形式,滿分為100分;面試采取結構化面試方式,內容為相關專業知識以及分析解決問題能力,面試成績滿分為100分,合格分為60分,面試不合格的不列入考察、體檢對象。總成績=筆試成績×40%+面試成績×60%。
(五)考察:考察由所在黨派市委會具體組織實施。根據考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選聘崗位計劃的1∶1確定考察對象,考察工作參照公務員考錄考察工作的辦法進行,主要對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方面以及選聘崗位匹配程度等進行考察。根據考察情況,確定入圍體檢人選。
(六)組織體檢:體檢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執行,體檢合格者確定為公示對象。應聘人員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體檢,視作放棄資格。考察、體檢環節不合格或自愿放棄或不服從組織安排的,由市委統戰部研究決定是否安排遞補。
(七)公示、聘用:擬選聘人員在網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對擬選聘人員沒有異議或反映有問題經查實不影響聘用的,按規定辦理聘用手續。
擬聘用人員在接到通知后,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報到。擬聘用人員辦理報到前須與原單位解除聘用合同。聘用人員列入事業編制管理,與單位簽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并按規定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滿后,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其他事項
本次公開選聘工作由中共嘉興市委統戰部會同民進嘉興市委會、致公黨嘉興市委會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市紀委市監委駐市政協紀檢監察組、嘉興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監督指導。對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按照《事業單位公開招聘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社部令第35號)執行。
聯系電話: 82521852(民進)、82521469(致公黨);
監督電話: 82521345、82228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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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興市統戰與民族宗教事務服務中心(黨外人士服務中心)公開選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報名表
中共嘉興市委統戰部
2023年8月9日
原標題:嘉興市統戰與民族宗教事務服務中心(黨外人士服務中心)公開選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告
文章來源:http://rlsbj.jiaxing.gov.cn/https://www.jiaxing.gov.cn/art/2023/8/9/art_1555854_59615512.html